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03 日)
第17條
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執行輸入檢疫時,應逐批實施檢疫。但經植物檢疫機 關公告免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者,得採抽批方式辦理。

實施前項檢疫時,其檢疫結果判定應以整批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告檢疫條件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