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12 月 03 日)
第11條
輸入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檢疫物前,除第十二條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輸 入人應檢附下列風險評估所需文件、資料,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核准:

一、輸入之檢疫物學名(包括屬名及種名)或栽培種名。

二、輸入檢疫物之產地、生育特性、繁殖方式、生長氣候條件、產量、產 期、收穫後處理、有害生物清單與防治方法及使用之藥劑種類。

三、檢疫物輸出國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公告之特定檢 疫有害生物發生地區之鄰近國家且疫情不明者,應另檢附輸出國植物 檢疫機關提供該檢疫有害生物之調查、發生狀態及監測資料,以供風 險評估。

四、植物檢疫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風險評估期間,植物檢疫機關得要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洽輸出國植物檢疫 機關提供補充資料,或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確認,查證所需費用由輸出國 或輸入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