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  總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5條
植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植物栽培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或車 、船、航空器,對植物、植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有害 生物調查、監測或防治工作、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 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植物檢疫人員因檢疫必要,得對到達港、站具傳播疫病蟲害之虞之植物、 植物產品及其包裝、容器、貨物、郵包、行李、車、船、航空器、貨物之 存放或集散場所,實施檢查、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 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