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8條
設置單位之作業場所,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審查通過,始得持有、使用 或異動感染性生物材料;其屬第三等級或第四等級感染性生物材料者,並 應由設置單位填寫審查單(如附件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