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 107 年 02 月 08 日)
第5條
檢驗機構檢驗指定動物傳染病之檢體後,應作成紀錄,由實驗室主管或檢 驗機構負責人簽名,並保存三年以上。

前項紀錄,應包括檢體來源、種類、檢體接收日期、狀態、檢驗項目、檢 驗方法、檢驗日期、檢驗結果之原始數據、判定情形、判定時間、檢驗人 員及檢體處理方式。

檢驗機構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所設者,應於檢驗結果判定後二十四小時以內 ,將檢驗結果通報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