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12 月 16 日)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得以申請執 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達六分之一以 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領得獸醫師證書超過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連續歇業期間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