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12 月 16 日)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辦理換發執業執照,得免繳執業執照規費。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換發執業執照者,原領執業執照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