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上年度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罰鍰及罰金金額 百分之三十以上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