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得提供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

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

當面或透過電話以言詞檢舉者,受理檢舉之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得錄音存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