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給予檢舉 人獎勵。但檢舉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在檢舉前已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處理之案件。

二、已於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其他媒體或公共場所公開之案件。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所發現。

前項所定獎勵方式包括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