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 104 年 05 月 25 日)
第6條
輸入人提供隔離圃場實施隔離檢疫之申請案,植物檢疫機關應派員至隔離 圃場實地查核;經實地查核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植物檢疫機關應令 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不予核准。

前項改善期間,以二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