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 104 年 05 月 25 日)
第4條
輸入人輸入隔離檢疫物前,應填具申請書,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隔離檢疫物學名(包括屬名及種名)或栽培種名 、部位、輸出國家或地區及輸入數量。

輸入人提供隔離圃場實施隔離檢疫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隔離圃場平面圖、地址(包括地號)、使用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所有 人同意使用證明及安全隔離設施。

二、隔離檢疫物種植及管理計畫。

三、輸入後之隔離管制計畫;計畫內容應包括管理人員資料姓名、聯絡電 話及隔離管制措施。

第一項申請書或前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不全者,植物檢疫機關應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