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 104 年 05 月 25 日)
第12條
檢疫物輸入時,經檢疫發現感染有害生物而無法立即鑑定,或輸入之生植 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無法鑑定植物種類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隔離檢 疫。

前項檢疫物之隔離檢疫,應於植物檢疫機關或其指定之隔離圃場內實施。

第一項檢疫物,於隔離檢疫期間經植物檢疫機關確認有害生物種類或可鑑 定植物種類後,得解除隔離檢疫管制,並依其檢疫結果予以放行,或依本 法第十九條規定,命輸入人限期消毒、銷燬、退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