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許可證應記載事項之變更 ( 106 年 03 月 30 日)
第23條
申請變更動物用一般藥品之效能、用法、用量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

四、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 。

五、變更效能、用法用量之處方依據。

六、變更輸入動物用一般藥品效能、用法、用量者,並應檢附生產國動物 用藥品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核准變更之證明文件正本,其證明文件應詳 載變更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