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許可證應記載事項之變更 ( 106 年 03 月 30 日)
第19條
申請變更動物用藥品製造廠之名稱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

四、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 。

五、申請變更輸入動物用藥品之製造廠名稱者,並應檢附生產國動物用藥 品主管機關出具之核准製造廠名稱變更證明文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