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許可證應記載事項之變更 ( 106 年 03 月 30 日)
第18條
申請變更輸入業者或製造業者之名稱或地址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清冊一份。

三、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

四、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 。

五、製造業者申請變更名稱或地址者,並應檢附變更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一份。

六、輸入業者申請變更名稱或地址者,並應檢附變更後動物用藥品販賣業 許可證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