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許可證應記載事項之變更 ( 106 年 03 月 30 日)
第17條
申請變更動物用藥品之中、外文名稱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原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原核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及仿單黏貼表一份。

三、變更後之國內市售標籤及仿單擬稿各五份,貼附於標籤及仿單黏貼表 。

四、國產動物用藥品之中、英文名稱或輸入動物用藥品之中文名稱變更者 ,並應檢附變更後之名稱卡片一份。

五、輸入動物用藥品之外文名稱變更者,並應檢附生產國動物用藥品主管 機關出具之核准名稱變更證明文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