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辦法  ( 100 年 03 月 2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新藥試驗(以下簡稱新藥試驗),指以發現或證明 藥品在臨床、藥理或其他藥學上之作用為目的,而進行之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