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 96 年 01 月 17 日)
第9條
申請人應檢附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輸出檢疫 。經檢疫符合輸入國要求並取得動物檢疫證明書後,始得輸出。

前項輸出鳥類來自不同飼養場所時,應分別檢附各飼養場所之輸出鳥類健 康證明書。

申請第一項輸出檢疫,如輸入國另有規定時,並須檢附足資證明符合輸入 國規定之相關文件。

輸入國要求輸出鳥類飼養場所或其周邊特定範圍未發生特定疾病時,輸出 入動物檢疫機關得依據動物疫情通報系統所載疫情資訊加註於動物檢疫證 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