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申請人向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核發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時,動物防疫機關應
檢視其衛生管理紀錄卡、H5及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之抗體及病原體檢驗
結果為陰性,並確認鳥類健康情形良好後,核發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
輸入國要求檢驗特定疾病者,動物防疫機關應派員抽樣送請檢驗機構檢驗
,並將檢驗結果記載於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或另行核發證明文件。
第一項證明書之有效期限,自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檢驗報告核發日起算
九十日。但遇有疫情變更時,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另行公告變更之。
前項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動物防疫機關發現其 H5 及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
感冒之抗體及病原體檢驗結果非陰性時,應廢止該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
並通知申請人及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