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 96 年 01 月 17 日)
第6條
動物防疫機關辦理前二條之隨機抽樣檢驗,應送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認 可之動物衛生檢驗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檢驗血球凝集表面抗原 分型之第五亞型及第七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以下簡稱 H5 及 H7 亞型家 禽流行性感冒)之抗體及病原體。

前項抽樣數目為每飼養場所二十隻;未達二十隻者,全數檢驗。

鳥類重量未達十公克者,得免測抗體。但輸入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視國際及國內疫情狀況,另行公告變更前三項之抽 樣數目或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