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 96 年 01 月 17 日)
第5條
申請人應詳細記載衛生管理紀錄卡,並於動物防疫機關發給衛生管理紀錄 卡之日起每九十日通知動物防疫機關派員隨機抽樣檢驗,且應保存衛生管 理紀錄卡二年,以備動物防疫機關查核。

申請人自其他登記之飼養場所引進鳥類或家禽至該登記飼養場所前,應通 知動物防疫機關於引進後派員隨機抽樣檢驗。

登記飼養場所之鳥類輸出前,申請人不得讓其與未登記飼養場所之鳥類或 家禽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