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 96 年 01 月 17 日)
第17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動物防疫機關或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輔導辦理登記,詳 細記載衛生管理紀錄卡,並接受 H5 及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之抗體及 病原體定期檢驗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內依本辦法向動物防疫 機關辦理登記,不受第三條首次輸出九十日前登記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