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 96 年 01 月 17 日)
第10條
非商業性輸出鳥類且每批隻數在五隻以下者,申請人得免辦理輸出鳥類登 記,並應於該批鳥類輸出前向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核發單批輸出鳥類健康證 明書後,依前條規定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取得動物檢疫證明 書,始得輸出。

動物防疫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派員至飼養場所確認申請書相關資料無 誤,全數抽樣檢驗 H5 及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之抗體及病原體,且檢 驗結果為陰性,並確認鳥類健康情形良好後,核發單批輸出鳥類健康證明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