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管理辦法  ( 95 年 10 月 12 日)
第4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

二、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影本。

三、該批自用原料之檢驗規格、檢驗方法及檢驗成績書。檢驗成績書應載 明製造廠名稱、地址、批號、批量、檢驗日期,並經簽章核定。

四、迄申請日止之該自用原料庫存報表。但首次申請者,免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由受託製造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申請輸入自用原料者,應另檢附委託者當 批授權之委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