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動物用藥品委託製造,應由委託者與受託者共同具名填具申請書,並由委
託者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委託製造合約書正本三份。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正本。
三、受託者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屬階段性委託製造者,應另檢附委託
者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受託者經主管機關檢查及評定符合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規定之證
明文件影本。
五、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章之原標籤仿單黏貼表。
六、市售中文標籤、仿單擬稿各三份。
前項第一款之合約書應經公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會見證。
經核准委託製造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動物用藥品製造許可證註記委託製
造與核准期間,並加註受託者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姓名、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