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 105 年 10 月 31 日)
第7條
追蹤檢疫期間,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立即向動 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防疫機關接獲報告後,應派員前往檢驗診斷及採取 必要之處置,並視其情形通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一、罹患動物傳染病。

二、疑患動物傳染病。

三、因病因不明死亡。

追蹤檢疫期間,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事實發 生日三日內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防疫機關接獲報告後,得視其情形 採取必要之處置。

一、失蹤。

二、因前項以外原因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