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 105 年 10 月 31 日)
第4條
追蹤檢疫期間自放行日起三個月,動物防疫機關應每月派員前往查核該批 檢疫物之健康狀態。

輸入檢疫物為犬貓者,得由所有人或管理人依動物防疫機關所定時間將犬 貓送至指定地點接受查核。

動物防疫機關辦理犬貓追蹤檢疫查核,得委託所在地獸醫診療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