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 95 年 08 月 22 日)
第2條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以下簡稱藥廠)設廠環境衛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址以選擇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並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 原則。其動物舍及製造場所四週與外界應保持足以避免污染及防火防 爆需要之適當距離。

二、廠房四週應建造圍牆,排水溝均須加蓋,防止動物出入,散布有害微 生物。

三、製造動物用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應具備避免病原體散布污染之 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