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 95 年 08 月 22 日)
第19條
藥廠製造一般藥品之工作人員應每年健康檢查一次。但製造生物藥品者, 應每半年健康檢查一次。

藥廠發現工作人員感染傳染病、疑似感染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製劑之 疾病,應停止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