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43條
藥廠對於退回之產品,應予鑑識並分別儲存。藥廠如因退回前或退回過程 之儲存、運送條件,或因產品、容器、包裝、標示或其他狀況,致對產品 之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發生疑慮時,非經檢驗或調查確定其 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符合既定之規格者,該產品應予銷毀。

但如經再製後能符合既定之規格者,得進行再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