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40條
每一申訴之書面紀錄均應保存於產品申訴檔案中,並將檔案保存於適當場 所或其他隨時可供稽查之設施中。

前項書面紀錄,應保存至該申訴產品有效期限後二年,或接到申訴後二年 ,以期間較長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