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37條
藥廠所製作之檢驗紀錄,應記載是否所有為確定符合既定規格與標準之檢 驗所得數據,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樣品之取樣地點、數量、批號或其他明確之代號、取樣日期及樣品驗 收日期。

二、所有檢驗方法之依據。

三、每一檢驗所用樣品之重量或容量。

四、每一檢驗過程所產生數據之完整紀錄,包括儀器輸出之圖表及光譜等 ,並明確標記所檢驗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中間產品或產 品及其批號。

五、有關檢驗之所有運算記錄。

六、檢驗結果之記錄,並與既定規格相比較而作之判定。

七、每一檢驗日期及操作者姓名。

八、校核者簽名認定已檢視原始紀錄之精確性、真實性及符合既定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