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3條
本準則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藥品:指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條所稱之動物用藥品。

二、原料:指任何用於製造藥品之物質,並包括不存在於最終產品之物質 。

三、半製品或中間產品:指任何產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產物,經隨後之製 造過程,即可成為產品者。

四、產品:指經過所有製造過程後,所得之原料藥、或已製成劑型含有效 成分,並常含非有效成分之藥品。

五、標示:指所有標籤、仿單、包裝及附隨物品刊載之文字或圖形。

六、包裝材料:指產品容器、封蓋以外,用於包裝產品之材料。

七、最終產品:指已經完成包裝作業,由外觀可確知該包裝內容相關資訊 的動物用藥品。

八、批:指依據相同製造過程中單一之製造指示,所製得特定量之藥品或 其他物質,具有均一之特性與品質;如在連續性製造過程中,係指在 一段時間內所產生的之特定數量,或在一定限度內,能維持均一之特 性品質者。

九、批號:指足以追溯每批產品或其他物質完整資料,而附編之明確文字 、數字、符號或其組合。

十、含量,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指藥品中所含成分之單位量。

(二)藥品之力價或效價,亦即經過適當之實驗測試或足夠之臨床數據所 確立之治療效果。

十一、纖維:指長度大於寬度三倍以上之物質。

十二、非纖維釋出性過濾裝置:指經適當之前處理,如水洗或沖洗後,使 不致有纖維進入濾液、原料或產品中之過濾裝置。

十三、確效:係指有文件證明之行動,能證明任何程序、製造過程、機器 設備、原材料、行動或系統確能導致預期之效果。

十四、原料藥:係指一種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具藥 理作用之活性物或成分,得用於藥品、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之 製造。

十五、生物技術產品:指利用基因重組、細胞融合或微生物等經由細胞培 養、發酵技術或組織萃取、胚胎或動物中活性物質增生等生物技術 方法所製之產品。生物技術產品依其來源、成分及用途而定,分別 以動物用藥品、動物用生物藥品或動物用診斷試劑管理。

十六、生物藥品:指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 苗、類毒素及菌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