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29條
藥廠應以書面訂立運銷作業程序,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以先製者先銷售為原則,為因應需要得作暫時且適當之調整。

二、防止產品之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之運銷方 式。

三、建立能迅速收回已運銷產品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