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27條
為保證產品在使用時,其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均符合既定之規格,除 另有規定者外,應標以經既定之安定性試驗確定之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產品在使用前需先經調配者,並應明確標示配製方法及配製前、配製後之 使用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