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26條
包裝與標示作業前,應檢查包裝材料或標示材料是否正確及適用,並將結 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

包裝及標示設備應在使用前予以檢查,以確定前次操作之藥品及不適合本 批次操作之包裝及標示材料已完全清除,並將結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

經過包裝及標示作業之產品,於最後之操作過程中,應予檢查,確保每一 容器或包裝標示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