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25條
標籤及其他標示材料,應依產品之種類、含量或劑型,分別儲存,並予適 當之標識;其儲存區域,非經權責人員同意,不得進入。

不堪使用或拒用之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應予退貨或銷燬,標示材料之發 放與使用及退回數量,應相符合。

印有批號之標示材料,如有剩餘應即予銷燬,其他未印者,應予適當鑑識 、儲存,避免混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