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23條
藥廠應執行全部藥品之下列相關確效作業。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前,已完成國內工廠登記或國外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登記 之藥廠,不在此限:

一、滅菌過程。

二、水系統。

三、清潔。

四、分析方法。

五、製程。

六、最終滅菌。

七、空調系統。

八、電腦化系統。

九、無菌操作。

前項確效作業全部完成之藥廠,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查,並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布檢查合格者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