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13條
藥廠應訂立製程管制之書面作業程序,並經品質管制部門核定,確保產品 之特性、含量、品質及純度。實際管制作業與書面程序有偏差者,應加以 記錄並作合理判定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