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運出澎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應經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
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飼養條件:
(一)豬隻:產自澎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澎湖地區之來源場飼養三個月以
上。
(二)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產自澎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澎湖地區之來
源場飼養一年以上。
二、來源場於偶蹄類動物運出澎湖地區前三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
。
三、來源場應依本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使用疫苗。
四、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運出澎湖地區,應於運出十四日前,向澎湖縣
動物防疫機關申請完成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完成疫苗注射者,應向
澎湖縣動物防疫機關申請加註標示。
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自臺灣本島運入澎湖地區一個月內,因水土不服等
原因而退運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飼養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