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 106 年 01 月 24 日)
第6條
運入澎湖地區偶蹄類動物除供屠宰之豬隻外,應在澎湖縣動物防疫機關指 定之隔離設施,依下列規定進行隔離檢查:

一、豬隻:應隔離檢查十四日。但健康情形良好者,得縮短期間為七日。 豬隻未完成豬瘟疫苗基礎免疫者,應再補強一劑疫苗。隔離期間罹患 、疑患或可能感染甲類動物傳染病者,逕予撲殺;罹患乙類動物傳染 病者,得延長隔離期間至無嫌疑,必要時得逕予撲殺。

二、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應隔離檢查十四日。隔離期間罹患、疑患或 可能感染甲類動物傳染病者,逕予撲殺;罹患乙類動物傳染病者,得 延長隔離期間至無嫌疑,必要時得逕予撲殺。

供屠宰之豬隻逕送澎湖縣肉品市場繫留觀察,不得移出,於屠宰衛生檢查 獸醫師監督下屠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