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 106 年 01 月 24 日)
第5條
運入澎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應經來源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動物防疫人 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並 符合下列檢查條件:

一、豬隻:來源場於過去三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並於豬隻運入 澎湖地區前一個月內,應經血清抗體檢驗呈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陰 性反應,及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十六倍以上。但由指定肉品市場運 入,且運抵澎湖地區後逕送屠宰場於二十四小時內屠宰完畢者,不在 此限。

二、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來源場於過去三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 病,並於偶蹄類動物運入澎湖地區前,應經血清抗體檢驗呈口蹄疫非 結構蛋白抗體陰性反應,及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三十二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