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 106 年 01 月 24 日)
第4條
偶蹄類動物運入澎湖地區供飼養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運入前填具申 請書,檢具免疫證明文件、來源場之動物來源證明文件及所在地動物防疫 機關出具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 中分局澎湖檢疫站(以下簡稱澎湖檢疫站)申請檢查。

豬隻由指定肉品市場運入澎湖地區供屠宰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起運 前填具申報書,並檢附拍賣證明文件,傳真供澎湖檢疫站申報書面檢查。

豬隻以外之偶蹄類動物由指定肉品市場運入澎湖地區供屠宰者,其所有人 或管理人應於起運前填具申請書,傳真澎湖檢疫站申請檢查;並於運抵後 ,檢具拍賣證明文件申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