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 106 年 01 月 24 日)
第2條
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應經檢查且符合本規則規定,始得進出。

前項檢查,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在港、站內指定之場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