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 106 年 01 月 24 日)
第13條
偶蹄類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第四條或第八條規定填具申報書、申請 書或檢附文件者,澎湖檢疫站得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依情節輕重逕予退運或通知領回;未領回者,逕予撲殺後銷燬,其 所需費用,均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