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 104 年 12 月 08 日)
第4條
動物收容處所之設施,應包含動物舍、運動場、辦公室、醫療室、人道處 理室、儲藏室、污水處理設施。

前項動物舍應含隔離作業區、認領養區及針對傷病、哺乳、幼年動物規劃 特殊留置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