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6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檢舉書、紀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 予保密並妥善保管,不得附卷處理。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論處。但經檢 舉人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