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生物藥品查驗辦法  ( 95 年 03 月 09 日)
第3條
同一種動物用生物藥品,在同一容器內均質後同時分裝者,為同一批,同 批藥品應編同一批號。

輸入之動物用生物藥品,以製造廠之批號為批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