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作業準則  ( 103 年 03 月 05 日)
第4條
屠宰作業場所應保持清潔,並實施有效之病媒及其他昆蟲之防治作業,其 防止病媒及其他昆蟲侵入之設施應定期檢查與維護,以確保其正常功能。

設施檢查維護紀錄與病媒及其他昆蟲之防治紀錄應保存一年以上。